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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软件质量及系统安全检测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中心名称为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软件质量及系统安全检测中心。

第二条 本中心办公地点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西丽湖校区日新楼中402

第三条 本中心是深圳职业技术学院下属机构,是经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授权成立的。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中心的宗旨是为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内部以及外部提供软件产品评测服务。

第五条 本中心的业务范围是针对通用软件、行业软件进行评测,评测范围包括功能性、可靠性、易用性、可维护性以及性能效率。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中心中心确定了全权负责的管理层,该管理层由中心主任、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组成,中心主任为中心第一责任人,对中心全权负责。

第七条 本中心的中心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中心主任职责

1、 贯彻执行CNAS实验室认可相关文件、国家有关法规和制度;

2、 策划中心的发展规划,全面领导本中心工作;

3、 确定中心的质量方针和目标,审议、批准、发布质量管理手册及部分规章制度,使中心工作纳入全面质量管理的轨道;

4、 建立与质量管理体系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5、 主持管理评审,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6、 解决评测工作所需资源的配置。

二、 技术负责人职责

1、 全面掌握中心评测技术的发展方向;

2、 协助质量负责人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保持使之持续符合CNAS-CL01:2018CNAS-CL01-G0012018CNAS-CL01-A0192018的相关要求以及中心相关方法标准的要求;

3、 参与重大事故的分析、处理;

4、 保障评测工作所需资源的配置;

5、 负责方法选择与标准方法验证,确保评测标准现行有效

6、 确保结果的有效性,定期组织内外部质量控制;

7、 组织制定培训计划及技术人员上岗考核确认等;

8、 负责或授权专人负责与客户沟通要求、标书、合同的需求与内容,并组织内部评审;

9、 组织进行供应商及分包商的资质评价与确认;

10、组织新开展项目的筹备、评审;

         11、 解决评测实施中出现的重大技术质量问题并同客户进行技术方面的沟通;

12、负责作业指导书等技术文件的审批;

13、负责定期对评测人员的技术能力进行重新确认;

三、 质量负责人职责

1、 定期向中心主任报告管理体系运行状况;

2、 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保持使之持续符合CNAS-CL01:2018CNAS-CL01-G0012018CNAS-CL01-A0192018的相关要求;

3、 组织起草、审核、宣贯、维护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4、 组织制定质量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5、 制定管理体系年度内审计划并组织内审;

6、 协助中心主任定期实施管理评审;

7、 组织实施对评测过程的监督与质量保证;

8、 负责质量争议和投诉的处理工作,并组织实施纠正措施;

9、 组织质量事故的调查工作,并向中心主任提出处理意见;

10、组织进行质量目标的统计与分析;

11、负责质量记录的销毁控制。

第八条 本中心的组织架构如下: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九条 本中心严格按照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法定管理机构和组织要求的方式在中心固定设施内开展软件评测活动。

第十条 本中心实行持证上岗的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 根据各岗位的要求,具备相应资质或经本中心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独立上岗。对从事特定岗位的工作人员,技术负责人应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和技能进行资格确认。

第十二条 中心根据当前和预期的业务发展需要,制订人员的培训目标和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组织实施,确保所有人员能够胜任各自的岗位并按管理体系要求进行工作。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本中心的经费来源是

第十四条 本中心的财产和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五条 本中心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中心执行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的会计制度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十七条 本中心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决定撤销

(二) 因合并、分立解散

第十八条 本中心终止,应报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同意。

第十九条 本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心章程处理。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条 本中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 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

(三) 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经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于2019610日经中心管理层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中心管理层。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